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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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伊仁 債務人 張陳惠美 債務人 張許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