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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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87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4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甲○○聲請支付命令,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