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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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莊文福 被告 莊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其上1391、1392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9,704元【計算式:(
157㎡×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權利範圍1745/10000)+(建物課稅現值175,300元+240,200元)=1,949,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