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 李玲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念豫┌─────────────────────────────────────────────┐│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李玲欣│105年1月12日│未載│5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