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徐芯甯 被告 温天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慧欣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