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05號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B(即A之父)
C(即A之母)被告 顏麗華
陳世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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