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龍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連同其他犯罪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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