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44號聲請人 魏清桃 訴訟代理人 鍾凱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年10月29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0月31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3-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