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債權人 潘恒利 債務人沅虹企業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民國105年4│406,781元│民國105年6│BIP0000000│││月5日││月6日││├──┼──────┼───────┼──────┼───────┤│002│民國105年4│344,936元│同上│BIP000000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