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廣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廣倫關於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定得例外上訴第三審法院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被告沈廣倫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其無例外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其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楊明佳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