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請人 林正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哲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