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