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葉雲宗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被告 蕭聖仁 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蕭聖仁、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聖仁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42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萬零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伍萬玖仟伍佰零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許哲涵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