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交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語彤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