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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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陳春長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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