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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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符音訴訟代理人陳昱元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武全 、 黃聖涵 、 陳杰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