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朝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朝斌│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5│││3,940││7月2日起│││││元│││││├──┼───┼─────┼──────┼──────┼───────┤│002│新臺幣│許朝斌│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8,124││7月2日起││13.75│││元│││││├──┼───┼─────┼──────┼──────┼───────┤│003│新臺幣│許朝斌│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307││7月2日起│││││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