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 蔡文鎮
蔡文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 蔡國祥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3月5日前具狀陳明下列事項:㈠依原告之主張,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目前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為何人?㈡依原告之主張,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78號判決為無效判決,則原告為何列蔡國祥為本件之被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