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楊有勇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林○○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林○○,並未記載被告林○○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送達,是以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依首揭規定,原告應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另本院已調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據以補正前開事項,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