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TAM(中文姓名:黎文心,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貳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LEVANTAM(黎文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被告於民國110
年9月10日施用所餘,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查獲被告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時,於110年9月12日在該分局龍潭派出所內,自被告身上查扣乙情,則據被告陳述明確(參警卷第5至8頁,偵卷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96號卷第9頁),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警卷第13至19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96公克乙節,復有110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2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偵卷第3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