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詹玉城 被告 林昌鴻 上列被告林昌鴻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詹玉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