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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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陳敏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