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徐永凱 上列原告與 徐國唐 、 魏祥權 、 黃東護 、 張郁媛 、 魏祥裕 、 魏杏芳 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