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壹點柒玖公克(驗餘淨重壹點柒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28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約2.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核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5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1880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79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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