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債權人 張隆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為BPP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需清晰可辨)。(經查,其餘七張支票均尚未屆發票日,債權人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乃不應准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