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意生 送達代收人 賴玟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意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未記載│158,000元│DM0000000│105年1月20日││││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