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47號再抗告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盟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林靜梅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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