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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