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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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債務人 林定鴻 即 林忠孝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自民國104年5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債務人所任職按摩店之名稱、地址,債務人何時到職,並提出自到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或記載每月薪資之在職證明,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說明自106年3月至5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說明是否投保國民年金保險,並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