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周義朗 被告 林致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37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68,900元(計算式:53,780×5=268,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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