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凃懿真 (即 涂淑美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具狀補正原告凃懿真(即涂淑美或凃淑美)之戶籍謄本。如未遵期補繳或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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