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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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蔡瑞讚
蔡搖虎 蔡俊文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遙裕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原共有人 蔡弘毅 、 蔡天章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