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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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黃民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8,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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