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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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0000-000000A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0000-000000B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訴 字第 213 號(108.04.1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308 號裁定(108.12.1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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