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上開2案件所處罪刑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裁定依序減為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受刑人自95年8月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88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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