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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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侯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依原告提出之授
信約定書,並無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復興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稽,而原告亦未提出其他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
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