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095號債權人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臺中分中心法定代理人 杜孟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憲慈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狀末具台端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台端原聲請狀僅有法定代理人用印,於法未合)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