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連慈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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