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182號聲請人 呂楊米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受益憑證掛失函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基金名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富邦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若基金名稱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三、若基金名稱為富邦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請提出正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附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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