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陳俊男
李泰平 訴訟代理人 林柔妗
陳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幸柏宇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另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代表人為陳俊男,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李泰平,請一併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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