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被告 張秀齡
張郁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被告 張惠麗
張素雲 張宏淋 張永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