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 謝坤達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謝蓮
謝坤城 謝惠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4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7日內陳報欲傳喚之理財專員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屆時傳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