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世界道濟修緣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原告 洪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被告 陳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1.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將裝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下稱118號建物)2樓樓頂朝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下稱120號建物)拍攝之監視器(下稱甲監視器)、118號建物外朝120號建物廚房拍攝之監視器(下稱乙監視器)、118號建物圍牆外朝120號建物門口拍攝之監視器(下稱丙監視器)共3組拆除;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洪秋香新臺幣(下同)50萬元;2.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將甲乙丙監視器共3組轉向至無法拍攝120號建物之角度或位置;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洪秋香50萬元。經本院審理,㈠原告世界道濟修緣功德會主張隱私權遭受侵害部分,其先後聲明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原告洪秋香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其先位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部分,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金錢請求部分及請求拆除甲、乙、丙監視器部分,為無理由;備位聲明中請求被告將甲監視器轉向至無法拍攝120號建物第3、4層部分,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部分請求調整甲、乙、丙監視器角度或位置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既有脫漏,爰審酌原告勝訴部分及所請求金額之比例,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