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 辜阿梅
陳和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被告花蓮縣卓溪鄉公所代表人 呂必賢 (鄉長)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參加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鄭凱文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