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邵俊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
(一)緣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2月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99年4月3日起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紹俊儒 前於民國(以下同)9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138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