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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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弘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弘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弘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確定,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74號判決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弘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李弘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2年6月間某日│①92年5月間某日│94年3月13日21時││││起至同年7月22或│59分││││23日止、②92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③│││││92年9月27日17時│││││36分許及18時59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2年度偵│臺中地檢92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0019號│字第20019號│字第972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95年度上訴字第11│99年度上更(一)││審││47號│47號│字第257號││├────┼────────┼────────┼────────┤││判決日期│95.11.16│95.11.16│99.12.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33│98年度台上字第33│99年度上更(一)││││74號│74號│字第257號││├────┼────────┼────────┼────────┤││判決確定│98.6.18│98.6.18│100.1.14│││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9198號(編號│字第9198號(編號│執字第1626號│││1-2定為有期徒刑9│1-2定為有期徒刑9││││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