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883號聲請人 宋若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宋黃戊妹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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