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佳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135號被告趙佳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9年訴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惟扣案大麻1包驗餘淨重0.2720公克(99年度白保字第29號)係違禁物(聲請書誤載為0.1417公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有為如聲請書意旨之犯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28420公克,取樣0.0120公克,驗餘淨重0.2720公克,檢出四氫大麻酚),堪認該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有該中心99年1月28日出具之毒品檢驗書、扣押物品清單、前揭本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院卷第9至31頁、98年度偵字第9135卷第237、238頁),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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