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玉玲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許曉天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邱語沁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玉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玉玲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玉玲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自109年4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12月15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0年3月2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債務人李玉玲應予免責,並於110年4月15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2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