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601室上列原告與被告 易復興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